醒醒吧来看日出:信息时代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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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家乡昆明有一个绝佳的观日出地点:滇池畔的西山。小时候为了看日出,在西山里的寺庙住下,天寒地冻地睡在硬得像石头一样的铺头上。好不容易睡着了,又突然被父母逼迫起床,昏头昏脑地被拖到观景的地方,心里充满怨恨。但是,当那轮红日从远处山峦中最终纵身一跃的时候,我还是被震撼了——太阳真的是跳出来的。从此留下心理阴影,导致我后来学习量变产生质变的原理时非常顺利,马上就知道:尽管时钟滴答滴答,对任何一个时间点都没有歧视。但一些事件真的可以成为时代的分水岭。

  嗯,信息传播的分水岭近在眼前。

  所谓“草根记者”在一两年前还只是部分掌握了网络技能的Geek的小众娱乐。现在它已经成了人人皆可为之、皆在为之的自然形态。看到什么新鲜的东西立即掏出手机咔嚓咔嚓,然后回家粘在博客、BBS、Twitter、Flickr或者在传统管制思路下发音为“非死不可”的Facebook上,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而这一切,还在不断发展中,并且在我看来,正酝酿着一轮新的日出。

  如果说,典型Web 2.0形式的网站(如豆瓣和Youtube)还是建立在网站为中心,然后由用户到网站上来制造内容的逻辑上,那么一个新的时代即将到来——在这个时代,互联网将真正由以网站为中心变为以用户为中心,用户即网站,用户的信息瞬间发布、瞬间汇聚,即时更新。与此同时,这个时代的信息获取方式与传统的搜索引擎时代不同了,后者是由搜索引擎派出机器人搜寻既存的消息,而现在则有可能根据用户的需要自动推送信息给任何接受者。Twitter让每个人的页面都成为搜索引擎,并且是不需要打入搜索词的推送引擎。最有趣的是,通过开放的API,twitter上的信息可以瞬间共享到其它网站上(就象法豆首页上的一样)。网站已经不是中心了,人才是中心!或者更准确地说,就像新的P2P传送技术一样,已经没有中心了。

  在我看来,目前的twitter也只是个过渡品。因为在真正的3.0时代,客户端为王,每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互联网。到时候,要想控制这种信息流动的途径也许只有一个:断电。可是,可能断了所有人的电吗?有太阳就有电的。十年前我帮一个朋友的单位策划网站,受到该单位领导的亲切接待,席间他语重心长地鼓励大家:我们要占领互联网这个阵地。当时我们听得心潮澎湃,难得那么开明的领导啊,还知道有互联网,最关键还同意拨钱给我们做网页。可是现在呢,那个要占领的阵地已经去中心化了——这汪洋大海里,每滴水都是一个世界,除非你能占领每个人的手指和脑袋、除非你能占领空气,否则你所占领的至多是一滩很容易就被小朋友跃过的死水。可不可以换个思路,不考虑用 “占领”这种战斗性极强的词汇影响自己的心态,不考虑跟空气打架,而是考虑一下心平气和地加入和互动?

  起床很艰难,加上人类常常制造了各种人工建筑物遮挡风景,所以每天都发生的日出竟然成为一个专门需要筹划观摩的事件。但是,我们不看日出,不等于太阳就不会升起。

  图片来源:晓孜书院:《2月28日昆明西山看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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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沙”行为的相对人究竟是谁?

昨天写了一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为拔网线提供合法性》的帖子。今天在引用通告中见到楚望台的《也谈谈“网站被和谐”的问题》(顺便赞一下,这是N年来我遇见的唯一使用引用通告的中国法律博客)。楚望台认为,“拔网线”根本就不是一个著作权法上的问题,而是一个典型行政法问题。这我完全同意,我昨天的帖子的确只完成了一半的工作:只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为这种关闭网站的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性的依据,但没有对这种关闭网站的行为究竟能不能找到合法性的基础作出详细地分析。对此楚望台有精辟论述:

“……行政处罚有一个基本特征:受处罚的人就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处罚法》里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吊销执照、拘留这些行政处罚,都符合这个特征。但是封杀网站这个行政行为并不一样,它的行政相对人是空间商,被和谐的网站的站长只是相关人。”

所以:

“……这些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强制。这个概念指的是“国家机关为迫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通过强制方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它很容易和行政处罚混淆。”

非常感谢楚望台给我一个真正进行研讨而非普法的机会——就“和谐”或者“风沙”网站来说,上述看法从原则上讲是没什么问题的。我觉得真正值得精细讨论的,是上面斜体字的一段话。是不是所有所谓“风沙”都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拔网线”的相对人究竟是谁?

先扯远一点(为什么我总是喜欢扯远……):佛说三千大千世界,每个大千世界由千个中千世界组成,每个中千世界由千个小千世界组成,每个小千世界由千个日月组成的一千个世界组成。本来,在佛祖去无来处的境界中,这些虚妄的的世界之间并无真正能够被用以分割的实体,他、她或者它之所以能成其为一个世界,只是源于我们所观想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而已。但是,对小世界、尤其是被封闭于局域网中的芸芸众生而言,指向月亮的手——也就是具体的区分标准——还是很重要的,如果我们笼而统之地高度概括某种行为,那么表面上似乎简单明了,实际上很可能因为责任主体一团糨糊,而让莫名其妙的“和谐”再三出现。

对于互联网而言,观察的角度不同,我们也会看到不同的世界。比如,当我们将一位用户在CSDN上开设的Blog作为一个单独的网站的时候,我们会说这名Blogger相对于其所寄存的Blog服务商CSDN,属于CSDN的用户,而CSDN可能又是某个IDC(数据中心,也就是网站空间托管服务提供商)的用户,而这个IDC可能又是某个电信公司的用户。因此,所谓的“风沙”其实很笼统,不同层次、不同行为人的“风沙”,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后果。

整整一年以前,服务器寄存于河南电信公司洛阳电信机房的IDC商紫田网络遭到拔线,上万寄存于其服务器上的网站(也就是紫田的客户)受到影响。其原因似乎是因为其中某个网站刊登有违法信息,正好被通信管理部门查到,于是电信公司作出了拔线的行为。如果这些报道是事实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拔线的行为人是电信公司,其行为对象是紫田网络。受到其影响的上万网站主是利益相关人。假如,注意我说的是假如,作为私法主体的电信公司的拔线行为源于行政机关的要求而非自我审查(Self-Censorship)后的主动行为,那么我们可以说,此种“风沙”属于楚望台所说的“行政强制”而非“行政处罚”。因位从行政机关来说,其并非拔线的人,他只是要求电信公司作出拔线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上述事实都十分清楚,由于这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被影响的站长们如果想诉讼,的确不容易获得具体的法律支持——注意我说的是不容易,而不是没有,因为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须提出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这种合法的依据不见得就那么容易找到。

但是,这种整个地拔除寄存于机房的所有服务器的网线的事,并非“风沙”的主流,毕竟动静太大了。大部分的“风沙”,还是针对具体的网站进行的。比如这次讨论的由头CSDN,而且,这次“风沙”的依据似乎是有的,即楚望台提到的《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

“……发现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版权部门应依法从快、从严处理。通信管理部门将根据版权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情况,依法实施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理措施。”

既然有了文本,这就比起一年前没由头的事要好讨论多了。很显然,如果(注意说的是如果)这次CSDN的确是依据这个文件被风的沙,那么风沙的主体就是“通信管理部门”了,而风沙行为的具体方式则是“关闭网站”——注意关闭的是CSDN,所以风沙的对象是CSDN,而不是在CSDN所提供的Blog上发布了奥运转播种子信息的特定用户(请原谅我这么绕,但是大千世界很复杂,不绕是很难说清楚di)。不管它叫“行政处理”还是什么别的新鲜词汇,按照楚望台所说的“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分点(我这方面的确需要学习),那么如果要是“行政强制”的话,似乎应该是通信管理部门强制CSDN自己拔线——这才与上述紫田案中假设的情况相一致,显然这次的情况与其是不同的。所以,如果CSDN觉得这个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而起诉通信管理部门,那么这个时候的CSDN当然是以直接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而非利益相关人的身份进行的起诉。那么,我们难道可以因为警察抓了我但不把抓我叫拘留而叫请我进去喝茶而说这不是行政处罚吗?

事情还可能更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弯腰拔线的很可能不会是行政执法人员,而是行政执法人员叫管理着网站服务器的IDC或者电信工作人员拔线。如果在面对大千世界的时候真的非要去无来处,那么我们的行政处罚法实在是太好规避了。在我看来,行政机关强迫张三做一件针对李四的事,对张三来说,当然需要一部《行政强制法》来让自己不被迫行事,但对李四来说,却不能因为没有这部法律而丧失它本来的权利。否则,《行政强制法》还是不要出台的好。再进一步说,即使有行政强制法,谁能保证它不是第二个行政处罚法?

这至少对不太懂公法的我来说,的确是一个问题。

 

法豆

于台风国境之夜